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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文号: 科协办函组字[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保证会员数量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调查质量,根据中国科协近期了解和调研省区市开展会员数量调查工作情况,现就会员数量调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范畴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基层组织是指企业科协、大专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开发区科协、乡镇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等六个方面。县级科协是地方科协,不属基层组织范畴。
  基层组织个人会员,是指在基层组织注册登记并取得会员资格的人员。科协委员会是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能作为会员人数填报。
  二、注意事项
  (一)各省区市三级科协所属学会和基层组织都要填写调查表。既是学会办事机构又是基层组织的单位,要分别填写《科协所属学会会员数量调查表》、《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表》;既是省级学会又是地级学会办事机构的单位,要分别按照省级学会和地级学会的会员情况,填写两份《科协所属学会会员数量调查表》。
  (二)地方科协在汇总数据时,要注意数量汇总表中各行数据间的关系。
  《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会员数量汇总表》中,每一行的“学会总数”,应等于“理科学会数”、“工科学会数”、“农科学会数”、“医科学会数”、“交叉学科学会数”等五项的总和;“单位(团体)会员数”应等于“企业数”、“大专院校数”、“科研院所数”、“科技社团数”、“其他单位数”等五项总和。
  《科协基层组织及会员数量汇总表》中,每一行的“科协基层组织总数”应等于“企业科协数”、“大专院校科协数”、“科研院所科协数”、“开发区科协数”、“乡镇科协(科普协会)数”、“街道科协(科普协会)数”等六项总和;其中,“企业科协数”应等于“公有制企业科协数”、“非公有制企业科协数”两项总和。“科协基层组织个人会员数”应等于“企业科协个人会员数”、“大专院校科协个人会员数”、“科研院所科协个人会员数”、“开发区科协个人会员数”、“乡镇科协(科普协会)个人会员数”、“街道科协(科普协会)个人会员数”等六项总和。
  副地级的区、县应统计在县级行。
  (三)地方科协对回收的调查表和汇总表要进行认真核查,如有错误或漏报,要及时更正、补充填写。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填报的学会、基层组织,要列出详细名单并说明情况。
  三、报送材料范围和方式
  请将材料和电子版一并报送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报送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15日。
  报送材料包括:
  1.《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会员数量汇总表》;
  2.《科协基层组织及会员数量汇总表》;
  3.工作情况报告。
  四、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  100863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调研宣传部 张小梅  甘超华  010-68571879
  组织人事部 安 宁   杨彩虹   刘小龙
  010-68788538   68571890
  电子信箱:qdzc@cast.org.cn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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