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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9 生效日期: 2008-11-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散居少数民族方针、政策和法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课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责任感。民族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和各级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内容,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增强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认真执行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尤其是要认真落实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专项经费等各项财政政策;充分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合理设置清真肉食、副食、饮食(以下简称清真“三食”)网点,认真落实清真“三食”税收减免、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和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伙食补贴等照顾政策,妥善安置回族等少数民族墓地;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等,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发展,切实将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村(组)、街的发展优先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散居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投入,并在新农村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设施改善、扶贫脱困等重点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扶持,努力改变其发展滞后的现状;适应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加强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完善对口帮扶措施,加大对口帮扶民族乡(镇)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努力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加强领导,构建社会化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创新方法,健全机制,上下联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健全完善民族关系调处机制和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民族矛盾纠纷,依法处置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谐;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检查、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及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健全多元一体综合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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