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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8]112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断显现,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重申下列要求:
  一、严格禁止违规发放薪酬。要严格执行《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2008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工作,加强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相符合。要根据《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标准。
  三、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要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防止和纠正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
  四、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公司董事会及其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审查、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纪委监察部门要对薪酬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公司发现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和程序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及时如实向保监会报告。
  各公司要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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