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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乳制品生产企业GMP、HACCP认证机构申请批准条件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4 生效日期: 2008-12-04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37号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将尽快启动国家统一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现就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GMP、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申请批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已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资质,且符合CNAS-CC61: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或者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GAP奶牛养殖范围的认证资质,且符合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
  (二)有10名以上具有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两年以上食品、农产品认证经历的专职认证人员;
  (三)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相关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四)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相关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五)在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二、批准条件
  (一)符合上述申请条件;
  (二)有10名以上具有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食品、农产品认证经历,且经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或确认的乳制品生产企业GMP、HACCP体系专职认证审核员。
  三、批准程序
  (一)拟申请从事乳制品生产企业GMP、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在2008年12月20日前,按照认证扩项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二)国家认监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认可机构、认证认可协会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定,确定符合批准条件的认证机构;
  (三)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批准条件的认证机构进行公示后做出批准决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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