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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客运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200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和《省政府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1〕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整顿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决定对我市道路客运秩序进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客运车辆和客运站场,必须到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手续。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 
  二、经营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客运车辆和客运站场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经营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严厉打击宰客、倒客、甩客、卖客、强拉旅客、粗暴待客和绕道揽客等行为。 
  四、坚决压缩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各汽车客运站场的车数和班次,严禁客运车辆占道停放和载客。 
  五、凡进入我市汽车客运站场的长途客运班车,必须持有市交通局发放的车辆《进站证》,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的,还必须持有市公安交警支队发放的车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六、经批准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各汽车客运站场的长途客运班车,按下列行驶路线行驶:由西进出的,经汉城路、大兴路、环城北路或丰镐路、劳动南路、丰庆路行驶;由北进出的,经北二环路、太华路行驶;由东进出的,经长缨路或长乐路行驶;由南进出的,经纬二街、含光路或太白路行驶。 
  七、客运车辆和客运站场,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完善安全设备,加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不准带病车上路运行,不准酒后、疲劳驾驶,不准超员、超载、超高、超速,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八、经营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管理,凡违反本《通告》及有关法规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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