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328号
重庆和记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记函(2001)3号已收悉。你司大都会广场停车库地处渝中区中心地带,面积为4896平方米,共406个停车位,进出口通道各一个,设备齐全,完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据渝价(2000)740号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场实际,经研究,核定收费标准按一级以上停车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4小时内每小时5元,超出4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3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60元。
2、大型车4小时内每小时6元,超出4小时按每小时4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8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3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重新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