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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四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商务部外贸司
发布文号: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现公布输美国纺织品全国经营者2008年度第四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分配中,对输美345/645/646、666、332/432/632A(B)类实行业绩分配。
  二、具备2008年输美第三次纺织品业绩分配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分配。根据各类别分配总量(附件1)、企业各类别2007年1―12月出口业绩,并按照《办法》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各企业相关类别最高可申请量(附件2)。各企业相关类别申请量须大于等于各类别规定的最低申请量(附件1),不得高于最高申请量,如各企业相关类别申请量低于该类别规定的最低申请量或高于最高申请量,则该企业该类别申请量为零。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受并上报电子数据)。
  四、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将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五、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六、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七、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八、经我部会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恢复其出口业绩(本次业绩分配总量不含这部分数量,具体参见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一、二次业绩分配通知)。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商务部将通知其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外贸司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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