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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8 生效日期: 2008-10-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8]9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保险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现将《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业普查目的
  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人员结构、能源消耗、经营效益、信息化情况等信息,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信息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基础信息,为建立健全节能统计、监测和考评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服务,为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
  二、保险业普查内容
  保险业普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三)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财务状况。
  具体的普查表详见附件。
  三、保险业普查范围及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不属于保险业普查范围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学会、精算师协会以及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资设立或控股的报社、学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非金融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牵头负责普查。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单位及其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填报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公司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此外,在开展单位清查时,各单位都要填报单位清查表。
  四、保险业普查职责划分
  保险业普查采取条块结合、条条为主的形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保监会系统予以协助。
  (二)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中国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保险业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全国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各保监局成立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经济普查工作。西藏自治区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由四川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各保险集团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及其子公司,应分别成立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各保险子公司经济普查机构接受集团公司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
  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成立经济普查工作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经济普查工作。
  六、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时间要求
  2008年为保险业经济普查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为资料上报、处理和数据开发阶段。普查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七、保险业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保险业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12月底前)
  本阶段的工作分三步:第一步工作是组建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合国家普查试点,摸清普查单位,起草、制订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落实经费,进行广泛宣传;第二步工作是,实施单位清查,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第三步工作是保监会召开保险业普查动员大会,部署保险业普查方案,并对从事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筹集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表填报阶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
  各保险公司按现行统计报送方式统一组织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将包含财务状况普查表所需资料在内的年度报数据,逐级汇总审核后上报总公司,总公司统一核算审查后返回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确认,确认无误后合并汇总并按规定渠道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直接生成所需的普查表电子版并进行审核,纸质文档可用电子版交各公司分支机构打印后确认。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财务状况普查表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比照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包含财务状况普查表所需资料在内的年度报数据,汇总审核后按规定渠道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保险集团公司填报集团自身及集团合并的财务普查数据。
  保险中介机构将财务状况普查表汇总后的普查数据资料,以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当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
  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省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的协调联系,并负责向所在省保监局提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介机构等普查财务数据,供所在省保监局合并形成全省保险业汇总数据。
  (三)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2009年5月)
  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将辖区内保险业财务普查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后报送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将《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地市数据统一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并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给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四)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09年6月-12月)
  布置资料开发运用,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八、保险业普查统计单位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有利于与国家经济普查制度相衔接,本次保险业普查将从事保险业活动的单位划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两种统计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可以视同(比照)法人填报相关的普查数据和信息,但对只有公司总部才能填报的数据和信息不作强制要求。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九、保险业普查方法
  保险业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布置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要求填报、汇总。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布置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财务状况普查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填报、汇总,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普查机构。
  十、保险业普查质量要求
  (一)保证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单位清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及时纠正。
  (二)保证保险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无误。各级填报人员填好普查表后,要进行自我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
  (三)保证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在普查数据资料录入之前,应组织力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数据指标是否按照要求填报和各数量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可制定数据资料质量控制细则,确保录入的每张普查表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汇总报送。
  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对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人深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进行质量检查,以确保普查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十一、保险业普查资料应用
  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要充分运用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使普查数据资料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二、保险业普查资料编印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认真做好保险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编印工作,形成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汇编。
  十三、保险业普查工作总结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在保险业普查工作全面结束以前,对本次普查工作,包括组织工作、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分析应用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以后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同时评选保险业和各系统保险业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在保险业普查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迟报、拒报普查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十四、其它事项
  各保监局应向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代表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
  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向各级分支机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
附件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略)
附件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略)
附件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略)
附件4: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略)
附件5: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略)
附件6: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略)
附件7: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略)
附件8: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略)
附件9: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略)
附件10: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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