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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7年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燃煤电厂进行处罚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50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令 第31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42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情况,现将2007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1.河南三门峡陕县惠能热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拥有两台单机装机容量13.5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1#机组脱硫设施未建成),2#机组烟气脱硫设施于2006年10月建成运行,采用石灰-石膏抛弃法脱硫技术和BOT(建设、经营、转让)运行方式,BOT承担单位为苏州双立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2#机组自2007年1月享受脱硫电价,全年发电量6.8亿千瓦时,上网电量为6.2亿千瓦时。脱硫设施系统运行极不稳定,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全烟气脱硫系统平均投运率不足70%,且烟气未按要求接入180米烟囱。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1.4万吨。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两台单机装机容量16.5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烟气脱硫系统于2006年底建成运行,采用两炉一塔式湿法石灰石脱硫技术。两台机组于2007年1月享受脱硫电价,全年发电量20.1亿千瓦时,上网电量18.2亿千瓦时。两台机组脱硫系统可靠性差,2007年上半年运行极不稳定,下半年时开时停,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全烟气脱硫系统平均投运率不足70%。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万吨。
  3.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
  该厂拥有四台单机装机容量12.5万千瓦机组,3#、4#机组烟气脱硫系统于2007年2月建成,采用两炉一塔式湿法石灰石脱硫技术。全厂2007年发电量37.5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203万吨,煤炭硫份0.5%。烟气脱硫系统投运率不足40%,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烟气未按要求接入180米烟囱。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万吨。
  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角B电厂
  该厂两台单机装机容量35万千瓦发电机组烟气脱硫系统于2006年底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式湿法石灰石脱硫技术。两台机组于2007年1月享受脱硫电价,上网电量39亿千瓦时。2#机组全年上网电量20.6亿千瓦时,烟气脱硫系统可靠性差,运行不稳定,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全年开启烟气旁路烟道,全烟气脱硫系统投运率不足80%。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75万吨。
  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两台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分别于2006年10月和12月建成运行,采用一炉一塔式湿法石灰石脱硫技术。2007年,公司发电量25.4亿千瓦时,上网电量23.4亿千瓦时。2007年8月两台机组通过环保验收并开始享受脱硫电价,上网电量为8.5亿千瓦时。受煤炭市场影响,煤炭质量差,煤炭硫份平均为3.5%,超过脱硫系统设计硫份,部分烟气通过脱硫系统旁路烟道排放,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全烟气脱硫处理率不足80%。该公司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0万吨。
  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庆恒泰(万盛)电厂
  该厂两台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分别于2007年3月和6月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式湿法石灰石脱硫技术。2007年全年发电量19.4亿千瓦时,上网电量18亿千瓦时,两台机组享受脱硫电价,上网电量为9亿千瓦时。受煤炭市场影响,煤炭质量差,硫份过高,二氧化硫浓度处于超标排放,脱硫系统烟气旁路开启运行,全烟气脱硫处理率不足70%。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万吨。
  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大龙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两台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分别于2006年3月和10月建成运行,采用一炉一塔式湿法石灰石脱硫技术。2007年一直享受脱硫电价,全年发电量40.8亿千瓦时,上网电量37.7亿千瓦时。2#机组上网电量19亿千瓦时,煤炭硫份超过脱硫系统设计值,烟气脱硫系统可靠性差,运行不稳定,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全烟气脱硫系统投运率不足80%。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2.6万吨。
  二、处罚措施及相关要求
  1.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7家电厂必须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08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2.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电厂分别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公告核定的电厂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电厂应全额交付的2007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3.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三)的要求,扣减上述6家电厂机组(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为自备电厂未享受脱硫电价除外)脱硫设施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4.各省级环保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确保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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