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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发[2008]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现就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三)在下列情况下,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1.本《通知》所列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有正在处理或久拖未决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3.外派企业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4.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5.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二)外派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审查表》;
  2.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3.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审查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外派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四)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外派劳务项目。
  四、外派企业在本省级区域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可同时提交《审查表》和《备案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并办理审查和备案手续。
  五、外派企业在劳务人员出境后,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商合函[2007]36号)的规定及时填报劳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外派企业所在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外派劳务工作的宏观监测和对外派企业的监管。外派企业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国家外派劳务培训管理的规定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责任,负责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处置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
  七、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与劳务人员招选相关的管理工作,同时,协助有关省市和相关外派企业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
  八、输港澳台地区和未建交国家劳务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核、项目备案或项目立项,但在招收劳务人员时,也须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备案。
  九、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的外派企业并督促其认真执行。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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