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单位清查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将于2008年10-12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
  一、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当地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需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四、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单位清查表。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处理。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