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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 2008-09-18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8]664号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你站《关于如何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紧急请示》(云环辐发〔2008〕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该款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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