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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2 生效日期: 2008-09-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财发[2008]359号
为推动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7]29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是指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公共信息、认证服务、人员培训、国际孵化器、试验检测中心等服务平台项目。
  享受结构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必须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
  (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共性技术研发项目是指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研发或联合开发对国内整个行业能产生显著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研发项目。2008年结构资金支持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主要是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铁路机车、汽车及零部件、机床、工程及农业机械、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冶金和石化成套设备、新一代通信产品、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行业项目。
  享受结构资金资助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应在行业内采取无偿或优惠方式,进行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
  二、资金支持标准
  结构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基地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汽车出口基地所在省市已成立基地领导小组;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和研发实力;
  (三)能够为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四)近3年利润、税收和研发投入稳定增长,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其他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所列的重点范围;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相关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符合产业或基地发展的实际需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
  (四)能够向基地或行业提供公共服务,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生产效率等有显著促进作用;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待建项目;
  (六)未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 项目申报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扶优扶强原则,推荐本地区优势项目。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结构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近3年利润、税收及研发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2.《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4.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汽车出口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结构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1.结构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项目预期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初审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审核等内容;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下同)与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技术交流共享的相关协议。中央企业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上述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机构等提供服务或技术的具体内容,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的有关要求,以及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3.《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产业司)。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本),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下同)、财政部(企业司,下同),逾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四)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严格控制项目申报数量。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分析评价,于2009年10月1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有关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六、资金拨付
  (一)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确定后,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地方财政部门。
  (二)结构资金采用部分预拨方式,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60%资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
  (三)地方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应在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项目验收不得延期,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七、项目申报联系人
  商务部产业司:
  出口处 付英晟 010-65197403 65197563(传真)
  高新处 徐紫光 010-65197363 65197565(传真)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反映。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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