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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组查出隐患和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5 生效日期: 2008-09-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委办函[2008]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第五督查组于2008年4月23日至7月24日,对你省开展了督查,共查出各类隐患和问题2739项。督查组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及时向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就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向你省进行了通报。请你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对督查组发现的较大隐患和问题(见附件)抓紧整改,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15号、22号、23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对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整改。同时还要督促企业认真对照百日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要求,建立隐患档案,逐项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按时销号。
  二、继续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科学制订化工行业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招商引资、盲目追求发展速度的现象。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淘汰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化工生产企业,强化企业关闭情况的验收把关,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异地转移。
  三、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安全准入关,督促企业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全面安全评价,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同时要抓住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量,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履职能力。部分地区应增加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调整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结构,开展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和专业知识培训。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物资保障。二是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布局、规模和功能等进行统筹规划。三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五是加强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请将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查组查出的部分较大隐患和问题汇总表(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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