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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3 生效日期: 2008-09-03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08]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和《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72号)要求,全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已全面开展。为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促进药品电子监管网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问题
  (一)药品监管部门数字证书年服务费由各省(区、市)局承担,在国家局已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数字证书年服务费自2008年起由企业自行支付,已到期欠款企业应尽快补交。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
  二、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问题
  凡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的品种上市前,必须在产品外标签上加印(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样式和印刷规范见附件),企业可根据药品包装大小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A、B、C三种样式中可任选一种,为利于监管、方便公众查询,推荐使用样式B或C)。请各省(区、市)局督促相关企业按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执行。
  三、关于“四大类”药品生产企业培训问题
  由国家局组织的“四大类”药品生产企业集中培训已经完成。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局委托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设立培训教室,请各省(区、市)局督促未能参加集中培训的相关生产企业报名参加培训(具体目录请查询国家局业务专网网站,不生产、销售上述品种的企业可以不参加)。培训期间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联系单位:中信21世纪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95001111(未开通的区域使用010-95001111)
  电子邮箱:sfdaservice@95001111.com。
  四、关于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衔接问题
  凡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的品种,在产品外标签上加印(加贴)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的无须备案。
  五、关于包装问题
  根据药品包装情况进行各级包装的赋码,原则上凡进行单独流通的包装(含单独流通的过渡包装)都应赋码,以方便流通中的扫描识别。
  六、关于查询方式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促进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开展。
  为便于公众监督,药品电子监管码设置了相关查询方式:
  电话查询:95001111 (未开通的区域使用010-95001111)
  短信查询:106695001111
  网站查询:www.drugadmin.com
  七、关于进度检查
  各省(区、市)局应对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国家局将适时派专人进行督促检查。
  各省(区、市)局应当尽快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局信息化办公室
  联 系 人:王迎利、苑微
  联系电话:(010)88330305;88331947
  传  真:(010)88331937
  电子邮箱:yuanwei@sda.gov.cn
  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中信21世纪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010)58259123
  传  真:(010)58259111
  电子邮箱:sfdaservice@95001111.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
  1.监管码样式
  为满足不同形状包装的需要,药品电子监管网提供三种监管码样式,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一使用。
  //www.sfda.gov.cn/WS01/CL0055/32537_1.html
  2.技术参数
  符合国标:GB/T 18347-2001
  条码类型:Code 128C    数据类型:数字
  条码密度:≥7mils     数据长度:20位
  条码高度:≥8mm
  3.印刷要求
  印刷空白区域尺寸:条码两侧空白区≥10倍最小模块宽度(即:10X),其中X≥0.17mm,上下空白区宽度≥1mm。
  印刷颜色:条码中竖条颜色为黑色,空条颜色可为白色、黄色、橙色或红色。建议颜色搭配为黑白搭配。
  4.质量判定标准及判定规则
  符合国标:GB/T 14258―2003
  外观检测:条码印刷无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空白区宽度不小于本“条码印刷技术规范”规定的宽度。
  符号一致性:Code 128C的条码符号所表示的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读字符相同。
  符号质量:使用具有分级检测功能的条码检测仪检测条码,符号质量等级在C(1.5)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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