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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 2008-09-02
发布部门: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发布文号: 商贸工函[2008]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8年8月19日我部发布的《关于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的公告》(2008年第56号),现将铁合金出口许可的具体申报程序及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材料报送方式及份数。要求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出具保证书,以确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将所有材料扫描制作成光盘(并附明细表)。其中,所有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须拍照或扫描录入光盘(并附EXCEL明细表格)。光盘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一份,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企业材料的审核报送。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包括光盘和书面材料),重点核对上述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确保原件与复印件吻合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出具申请函或推荐函(并附企业名单),一份(并附光盘)报送商务部(外贸司),一份(并附光盘和书面材料)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关于企业出口及供货实绩网上核查。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同时登录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开通的互联网“铁合金核查系统”(//www.cccmc.org.cn)接受铁合金企业出口及供货实绩网上核查。
  四、关于部分品种出口实绩要求。对涉及锰铁、硅铁、硅锰铁出口及供货的企业,要求2007年上述三种产品出口量合计(流通企业)和出口供货量合计(生产企业)均须达到3000吨以上;对其他铁合金品种,要求企业提供2007年这些品种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核销单(复印件)即可,但不做出口数量的要求。
  五、关于经核准出口企业名单的实施日期。铁合金出口企业自9月1日起可以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正式申请或推荐材料。商务部将在2008年年底之前审核确认并公布具备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上述商品出口许可证仍按现行办法申领,企业的正常贸易不受影响。
  六、关于环保文件的级别。要求企业提供设区的市(地级市)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七、关于社保文件的级别。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地级或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具体申报程序及相关问题参照本函(第四条和第六条除外)执行。
  执行当中如有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沟通。
  联系人:潘建生 黄忻
  电 话:010-65197787/65197449
  传 真:010-65197434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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