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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组查出问题和隐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委办函[2008]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第二督查组,于2008年4月26日至7月21日对你省进行了督查。共查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144项;查出企业事故隐患611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43项(见附件)。督查结束后,你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但有些地区整改进度较慢。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巩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请你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督查发现,云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方面还存在差距;一些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请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之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要听取和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细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请云南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尤其要将国土、公安、环保、交通、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界定清楚,做到权责明确,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督查组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对于此次督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请督促地方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整改措施,确保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责任人、资金、时间、措施和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隐患,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四、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按照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在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居高不下的问题,认真分析,全面评估,查找出问题症结,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扭转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请于9月30日前将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企业重大隐患(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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