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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督查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委办函[2008]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督查组第二组于4月24日至7月25日,对你省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黑河、鸡西5个市和99个煤矿企业进行了督查。共查出隐患和问题401条,其中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27条。督查组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市、区、县政府和有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就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向你省进行了通报。据跟踪了解,截至8月22日,27条重大隐患和问题已整改完成16条,正在整改11条。
  请你省进一步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进一步落实太原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将隐患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黑龙江省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表(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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