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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发[2008]161号
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局):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保障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2007年选择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在既有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07〕279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我部决定扩大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附件1),同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调整。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试点工作职责
  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二、制定方案,督促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附件2)和《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附件3)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合理的试点工作方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部署辖区内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与考核,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开拓创新,探索饮用水监管新模式
  试点地区要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管新模式,逐步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制度,努力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能。要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促进政府部门、管理相对人和公众共同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四、做好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专项工作经费,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要结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的有关要求,加强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积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做好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赵月朝、兰德增
  联系电话:010-68792398、010-68792401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
   2.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
   3.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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