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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灾区学校全面复学复课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教育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教体艺函[2008]7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教育厅、卫生厅:
  为保障新学期灾区学校全面复学复课后学生的卫生安全,现就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展灾后学校重建、组织安排好师生复学复课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卫生防疫工作,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作为新学期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要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特殊措施,切实把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等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学生复学复课后的卫生安全。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灾区学校复学复课后的卫生安全,作为当前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学校食品、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应在9月1日学校全面复学复课前,深入学校开展食堂、饮用水监督和检测等工作,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确保对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全覆盖。
  三、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和部署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特别是在新学期全面复学复课前,要共同对灾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和研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对开学后的学校卫生防疫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督促学校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等重点场所与设施的清扫与消毒,确保各个环节工作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四、学校要切实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开学前要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设备、用具、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与消毒。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不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和无保质期限的食品和原料。严格把好食品的贮存关,特别是要对上学期剩余的食品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严禁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一起。严格把好食品的加工关,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肉类、水产品和罐头类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对包装情况和感官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腐败变质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严格把好食堂的安全保卫关,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上锁,非工作期间食堂加工操作间也要上锁。
  五、学校要重点保障学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开学前,要请当地卫生专业机构对学校的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临时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在确认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学生在校饮水问题,学校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开水,饮水水质不合格且不能提供开水的学校,必须落实水质消毒措施,使之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饮用桶装水的学校,必须选择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企业生产的桶装水,使用的饮水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六、在活动板房复学复课的学校,要重视并做好活动板房教室、宿舍的防暑降温,保持室内开窗通风。要及时对生活垃圾和粪便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消防蚊蝇滋生场所,做好防蚊、灭蚊(蝇)工作,减少虫媒传染病发生。
  七、加强学校师生卫生防病教育。学校要把卫生防病宣传作为新学期全面复学复课后的首要任务,与入学教育相结合,利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广大师生进行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不洁食品,饭前便后要洗手,不要采摘和食用野果、野蘑菇,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病从口入”。
  八、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学校要按照《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在安排新学期工作时,对班主任和校医(保健教师)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要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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