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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8 生效日期: 2008-12-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确保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和发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家庭应当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简称“两证”),确无“两证”的,需村组出具证明,并由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二)依法批准征地,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批准征收的土地,不包括个人私自转让的土地(含私自建房出售)。
  (三)《试行办法》中“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系指能提供收入来源的农用土地低于0.3亩(不含0.3亩)。人均低于0.3亩,系指征地时每户家庭的人均数,人数以符合上述第一条所限定的人口为准,征地后人口变动不在计算之列。此处征地系指征收到户的承包土地。
  (四)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仅指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口,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不在保障范围之列。2008年1月1日前的征地时间以正式批文日期为准;2008年1月1日后的,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二、政府出资
  (一)出让土地
  1.接到征地批复以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复分别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2.市劳动保障局向市财政局出具《划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函》。
  3.征收土地依法出让后,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批准确认的数额,将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足额划入市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资金划转情况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并按审核权限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4.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季末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转情况进行对帐。
  (二)养老储备金
  国有划拔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按照土地收益的0.5~1%,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征缴程序同上条。
  (三)划拔用地
  对于行政划拔土地,政府出资部分的社会保障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解决。市劳动保障局按政府批准确认的数额,负责填发《宿州市行政划拨土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缴费通知书》,送达给用地单位。用地单位根据确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给市地税局,进入国库。资金到位以后,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上报征地报批有关材料。
  三、基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市区除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外,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管理服务统一由桥区进行办理。桥区财政局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二)集体缴费。桥区劳动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会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村(组)集体应出资部分资金,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扣。同时,在代扣的次月10日前,将代扣资金解缴到桥区地税局进入国库(附分宗、分笔清单)。桥区地税局根据缴纳情况,分宗、分笔出具征收票据。国土资源部门在代扣应由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三)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向自愿申请缴费的被征地农民送达《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通知书》,被征地农民持该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桥区地税局一次性缴费,并将缴费凭证报送桥区经办机构。桥区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缴费凭证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参保手续,及时发放《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逾期不缴费的,视为放弃个人缴费,其他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预算。桥区经办机构根据政府的征地计划和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出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属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经市劳动保障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属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的资金,经桥区劳动保障局初审、桥区财政局复审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经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桥区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基金拔付。市财政局按预算将市政府出资资金下达给桥区财政局,由桥区财政局按计划拨付给桥区劳动保障局按月发放。
  四、待遇申领
  参保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办理程序为:个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申领表》,并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初审、桥区经办机构复审,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属市财政承担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属区财政承担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桥区经办机构给予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实施步骤。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出现一人,保障一人;2005年6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在2008年底之前纳入保障范围,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发;从现在起,开展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调查摸底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征缴、发放以及管理工作;各县区及市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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