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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1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国税发[2008]3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5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WWW.12366.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涉外税类/《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市局不再印制纸质申请表。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程序如下:
  (一)证明申请人填写并向县(市)级主管国家税务局递交申请表。
  (二)县(市)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证明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在申请表中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填写审核意见及注明收到申请表日期、审核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号、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分由市局填写)后,及时派员将申请表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下同)。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对填写的审核意见负责。
  (三)市局根据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及时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送局领导签发。
  (四)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派员到市局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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