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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险[2008]326号、杭财社[2008]117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和缴费标准
  1.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原每月350元调整为400元。
  2.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同时,按相应比例调整参保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由原每月200元调整为225元。
  3.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每月225元标准扣除。
  二、允许部分人员实行分期缴费
  1.符合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条件、参保缴费在8年以上、一次性缴清费用确有困难的老年居民,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同意,实行分期缴费。分期缴费每期不少于5年(最后一期按实际应缴年限缴费)。
  2.实行分期缴费的人员,在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期满前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下期缴费手续。期满后没有及时办理下期缴费手续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期满次月停发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下期缴费手续的,应缴费额可从期满次月起核定,费用缴清后,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从期满次月起补发;超过3个月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的,应缴费额从申请继续缴费当月起核定,生活保障费从缴清费用次月起享受。
  3.分期缴费标准按缴费时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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