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国土资函[2008]16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从今年开始,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将陆续到期,为做好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9年陆续到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须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二、提交换证材料时间
各资质单位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报送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需提交的换证材料
(一)甲级资质单位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本单位鲜章)。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的近5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鲜章)。
(四)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第31号令规定的申请甲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换证申报材料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四、专家审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联系电话:028―87036212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表(略)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略)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略)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略)
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