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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11号
现公布《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文件的通知》(云民保?z2007?{2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州民政部门主管全州城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县(市)民政局处理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事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本州户口且居住在本州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一)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
  (二)因住宅火灾、溺水、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身亡或重伤的家庭,可申请不超过15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不含自费择校生),难予支付学费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四)在读高中生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五)低保对象中居住在敬老院的孤寡老人,可申请享受600元―1200元的临时救助作为生活护理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酗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泥石流、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城市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居民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1.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进行公示( 3-5天),征求群众意见。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要在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办。
  (三)乡镇民政办复核
  乡镇民政办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民政办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对经社区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乡镇民政办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县市民政局审批
  1.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经县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3.县市民政局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将享受
  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五)州民政局成立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州民政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处室业务人员组成。
  (六)因受灾较重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个人,救助款超过2000元以上的和群体群灾特殊事故报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在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省、州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二)从民政局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三)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门帐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捐赠的物品实行无偿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三)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和物品的监督与管理,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社区和乡镇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二)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3.民政局定期向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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