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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1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9号),省政府于10月9日召开会议,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业有关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做好国人部发[2008]1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解难题促和谐”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省政府规定时限内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二、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落实国人部发[2008]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也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地要在确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
  三、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工作。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市、县两级政府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关注社会相关群体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学校,化解在当地,防止矛盾外延、扩大,避免引发群体越级上访等情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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