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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3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建设领域反腐倡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招投标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制度屏障作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在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
  今年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的关键之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重点建设项目是全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动力,是政府投资工作的主要抓手,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市政府确定的“四个一百”重大项目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有相当一批要求在今年完工或新开工。要全面完成年度目标,时间紧、任务重。搞好招投标工作,不但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抢抓时间推动项目顺利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个别单位以保进度为由,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擅自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引发投诉,个别项目每次招标后都被投诉,严重影响项目正常工作进度,有的项目甚至被延误一年后还不能开工。而在规避招标、投诉纠纷的背后往往存在违规干预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为此,必须把招投标工作放在反腐倡廉、保项目建设的高度抓好、抓实。
  二、坚持公开招标,严格审批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进计划,提前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明确各节点工作时间和责任人。年内必须开工项目,可以提前启动招标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将招标方式确定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确有法定理由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法人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商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后报政府批准。
  采用BT模式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渝府发〔2007〕73号文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BT融资人,BT融资人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依法招标。实行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方式的,施工招标与BT融资人招标合并进行,建安费用实行固定总价。项目法人采用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方式的,应在项目BT融资方案中提出,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市级重点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会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项目招标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进行。
  三、严格资格审查,提高资格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要求,今年我市已启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试点工作,凡纳入试点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实行资格后审;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推行资格后审。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需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事先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原则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由资格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预审,一律不得由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公司自行组织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方式应实行合格制的审查方式,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审查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四、严格限价招标,把好投资控制关
  为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等行为,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坚持采取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在发出前一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因未采取最高限价招标而产生超概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最高限价应当按照批准的概算合理确定,不得高于概算,但也不能低于成本。因限价过低造成招标失败的,必须修正限价后才能重新招标。
  五、严格评标委员会组建,提高评标质量
  当前,因评标工作质量差导致投诉的案件不断上升,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推进。要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是要熟悉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二是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界定废标;三是要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经济报价进行评审。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足够的评审时间。
  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或市级有关部门组建的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市级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将所需专家的行业类别、人数、专家来源和确定原则等情况书面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直接确定相关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派出与评标专家具有同等水平的代表参与评标,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保密工作,明确保密责任。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法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只有两家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仍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招标失败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可继续按程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对于重新招标无投标人或经评标无有效投标的,招标人报监督部门同意后,按照不低于招标时公布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直接选择项目承建商或供货单位。
  六、严格中标结果公示制度,促进信息公开
  中标结果公示制度是促进信息公开透明,规范招标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等九部门《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渝发改标〔2007〕1357号)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网站《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责令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同时记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处理,严禁以回避、搪塞、推诿态度对待质疑人,避免因工作方式不当导致质疑升级延误开工。
  七、严格合同签订,加强合同履行监督
  项目合同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不得违背所确定的报价、结算、人员及设备配置等实质性条款。其中,市级政府投资的代建制项目在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查。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合同结算和支付,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确定的单价在结算时不得调整,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除不可抗力或设计变更外不得调整。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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