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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8-11-2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87号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安全管理,杜绝违章驾驶,防止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单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完善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立完善对本单位所属公务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检查制度,保障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建立完善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建立完善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档案管理和资质审查制度,对近两年内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员,不得选用。
  二、车辆驾驶人员驾驶或停放公务用车时,应自觉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尤其在夜间、雨雪天、大雾天、上下坡、拐弯处和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文明行车,礼貌行车,确保安全驾驶。除特殊情况外,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本单位的车库或车场。
  三、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号牌和安装车载警灯、警报器。除警用车辆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使用公安、武警车号牌,不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的,应立即纠正。
  四、驾驶公务用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标志,并提醒乘车人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禁止将车辆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使用手机。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
  五、严禁超速行驶。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乘坐公务车的领导干部不得要求驾驶人员超速行驶。警务用车和其它特殊车辆(消防、急救等)在不执行特殊任务时,不得超速行使。
  (二)警车开道的车队也不得超速,要尽量减少车队的编队车数。公务车队在高速公路上一般应按每小时120公里的速度行进,并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合适的距离。
  六、因违法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由驾驶人员相应承担。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勤人员的,调离工作岗位;属聘用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属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年内因违法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两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一年内因违法违章驾驶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并实施处罚五次以上的。
  八、建立公务用车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通报制度。对驾驶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定期汇总,并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并督促相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和单位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公务车辆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并责令相关部门、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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