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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四)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第四条 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器材和模型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学技术且方便广大群众参与的场所;
  (三)常年向公众开放、具有引导群众参与科技活动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活动和设施的管理制度,配备有专兼职高素质讲解及辅导人员;
  (五)有科普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六)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适时分批组织申报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时需填写《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
  第七条 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各州(市)所辖单位由州(市)科学技术局申报,经所在州(市)政府审核后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对申报单位初步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文通报并授予“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和更新科普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功能。
  第十二条 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三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将对认定满3年的基地进行适时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以量化为主,对考核为优秀的基地,省级科普专项将对基地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对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新认定的“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请省级科普专项,将在立项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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