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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8-11-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根据《关于加快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07〕23号)精神,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实现我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规划,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序发展
  (一)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要坚持“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市、县两级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要求,高起点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农家乐休闲旅游规划编制必须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意见,明确禁止、限制和鼓励开发区域,实现规划引导,有序开发目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
  (三)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设立和布局应符合规划要求,依托不同的资源区位优势,充分挖掘地方文化,体现地方民俗特色。鼓励各地依托优势产业发展多种模式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适当集中,成片连线发展,形成产业集群优势。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坚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和谐发展。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
  二、落实责任,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管理服务体系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或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贯彻执行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政策措施的制定及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农家乐休闲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六)市、县两级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划编制、论证,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投诉制度。
  (七)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工商、环保、税收、卫生、国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经营业主提供服务。
  (八)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应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明确禁止、限制开发的行政区域,加强日常监测。海洋渔业部门应对以海上、水上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活动。质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标准,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
  (九)开展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建设,经营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区别对待环境敏感区域和非敏感区域等不同情况,采取有控有保、灵活审慎的方法,做好相关工作。
  (十)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点)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紧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农办、旅游等有关部门。
  (十一)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把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服务。
  (十二)镇(乡、街道)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的登记备案制度。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镇(乡、街道),应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服务机构,落实专门人员。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承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职能。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应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经民政或工商部门审核后,依法登记,纳入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
  (十四)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自律、市场拓展、培训交流以及为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等工作。
  (十五)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的规定,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实行星级评定,并授予相应的服务质量星级标志牌。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授牌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建立档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对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凡经县级认定授牌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列入管理范围,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十六)已认定的市、县两级农家乐特色村和示范点要按照本意见规定,逐步规范,完善提高。对无证无照,违规经营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当地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加以规范,限期整改,完备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建设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创造条件,优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环境
  (十七)各级财政应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农家乐特色村和示范点创建、精品项目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宣传和市场推广、从业人员培训以及工作考核奖励等。
  (十八)农民利用自有房屋、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创办的以农村庭院为单元的农家乐项目,有关部门应减免办理证照规费。农家乐房屋属农村居民住宅,不因用于休闲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
  (十九)依托农业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等载体,以农产品营销为特征,集“休闲、娱乐、购物”于一体,与农业生态功能相结合的休闲观光型农业,其产业和用地性质仍属农业范畴,其辅助配套性质的用地按照甬党办〔2008〕5号文件执行,可享受基地和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二十)利用乡村自然生态环境景观、农业生态景观、特色文化景观等旅游资源,依托农业生产场所开展旅游接待服务,吸引旅游者观光、娱乐、休闲、度假、餐饮等为特征的休闲旅游业,其建设用地纳入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二十一)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承载力评估,纳入生态市建设体系,政府免费提供。以农户家庭、村集体兴办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和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环境影响力评估,环评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二十二)“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康庄工程、广播电视及信息通村入户工程等,要优先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开展多层次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从业人员培训纳入“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对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技术等级鉴定,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十四)金融单位要开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县级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农户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所需小额信贷提供信用担保,信用社等要为农户及时提供小额信贷。
  (二十五)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六)本意见由宁波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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