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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平政[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8年10月17日省委全会(扩大)会议精神,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推动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快速流转,基本确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按照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力争经过几年努力,实现3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规范有序流转,1/3农村劳动力脱离土地从事二、三产业。全市土地流转面积2010年达到50万亩,2010-2015年每年增加20万亩,2015年达到150万亩。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原则。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4.坚持规范化流转、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5.坚持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
  6.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的原则。
  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
  (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
  鼓励和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业科研单位、新型科技农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或与原承包农户实行合作规模经营。
  1.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接流转的承包土地。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或成员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流转的承包土地。创造条件,帮助协会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改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发包进行规模经营。
  3.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土地流转。要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坚持“外引”、“内育”等办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吸收外来企业投资农业;以项目整合农村资源,把产业链条延伸到土地。
  4.鼓励社会资本、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上述单位和人员参与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其利用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享受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待遇。
  5.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探索建立离农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退出的宅基地要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用于集中安置或整治复耕,复耕后其指标可有偿流转。
  6.引导林地参与土地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林地依法规范流转。
  三、创新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五)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1.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包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负责。
  2.鼓励承包方之间为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探索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交换方式。
  3.鼓励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也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公司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4.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即出租方)负责。
  5鼓励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失。
  (六)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合同要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流转方式,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使用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双方建立规范流转关系的指导,及时审核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权益等问题,要依法纠正。
  (七)严格执行土地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1年以上的,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流转形式的不同,应遵循以下不同的步骤:
  1.以转包、出租、互换和其他形式(入股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并于签订后10日内送发包方、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1份。
  2.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待发包方同意后再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于签订后10日内将全部合同文本送发包方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生效,同时向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转让的,应向承包方说明理由。
  3.以转包、出租和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土地,如需再次流转需经原承包方同意,未经原承包方同意的,受让方不得再次流转。
  4.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流转合同可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但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
  各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明确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要加强县(市)、区和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使农业经营管理机制、人员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能相适应。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逐步过渡为市场中介组织,还要发展土地银行、土地托管所等专业中介组织。要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程度,建立农业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网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对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资信评估、土地资质评审、土地流转价格确定等方面的市场对接,实现土地流转的阳光操作、公平交易。
  (九)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备案。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已流转的土地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有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等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仲裁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的规定,行政村要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乡(镇)、县(市)区要成立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土地纠纷仲裁庭。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原则上协商不出村、调解不出乡、仲裁不出县。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向乡(镇)、县(市)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的,可通过法律渠道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开展土地流转好的县(市)区、乡(镇)、村和业主进行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借鉴舞钢市的经验,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流转经营发展基金,用于鼓励流转承包土地的各类承包经营主体。建立新型农民创业扶持基金,加大对土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业主的扶持。今后对连续5年规模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纳入农业开发项目优先支持范围;在土地规模经营中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和初(粗)加工的农产品,视为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对从事种养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农业企业按照产业布局规划,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连续经营5年以上,且土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给予奖励补贴。
  (十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业主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享受信贷支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十三)探索城乡统筹的户籍制度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证登记制度,尽快调整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福利待遇,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镇居民,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
  (十四)完善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
  推广和借鉴舞钢市经验,开展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农村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十五)制定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订单式培训、成建制输出、全方位维权”的思路,健全一条龙服务体系,拓宽农民就业渠道,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入学、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2.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土地流转大户(企业)就生产的农作物、畜牧产品进行保险,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逐步试行扩大农村居民参保覆盖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权责任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土地流转的组织、引导、协调、管理、监督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落实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具体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各级农业、国土、财税、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农机、农资供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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