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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1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净空管理,为军、民航飞行安全创造了良好的净空条件,基本满足了军、民航安全飞行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与机场净空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地区在城市建设中突破规定,破坏了机场净空环境,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切实保护军、民航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把保护机场净空作为巩固国防建设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制定可行的措施,处理好城镇发展与机场净空保护的关系,确保机场有一个良好的净空环境,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飞行安全。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修建破坏机场净空的建(构)筑物。对违法审批修建超高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审批程序。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驻机场军事机关、民航单位的意见。未征求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四、严格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各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监督检查,明确部门责任,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经批准建成的建(构)筑物,确实影响飞行安全的,要依据机场净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障碍物标志;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法、违章建筑设施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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