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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藏建管[2008]158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确保我区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规范建筑预制构件市场,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劣质预制构件用于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于今年7月3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区建筑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及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建管[2008]107号)。根据进一步调查和研究,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预制构件市场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发布;各地(市)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发证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产品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资质审查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二)企业产品年生产能力1000立方米以上,且应有相应的作业场地;
  (三)有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生产设备;
  (五)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有书面承诺和保证;
  (六)结合当地实际,可要求企业满足其他条件。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各地(市)即可核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暂定)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对企业产量、人员、设备等基本指标一年一审,并应逐年提高相关标准。对审查通过并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各地(市)应实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三、资质审查自即日起实施,从2009年4月1日起,严禁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许可资质证书、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次检测报告的预制构件产品;严禁未取得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建筑混凝土预制构建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四无”的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
  四、各地(市)建设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预制构件产品的检查和抽查工作,督促业主、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等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各方主体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全区通报。
  五、请各地(市)建设局尽快派人到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领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资质证书及资质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业务咨询电话:0891-6812421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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