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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3 生效日期: 2008-11-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08]8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报考者;
  2.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子女。
  (四)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报名和考试(2009年6月7日、8日、9日)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2.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本市“三校”名单详见附件2);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从高一起(含高一)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9.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三线单位职工子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
  10.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1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且考生为外省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12.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且未被高等学校录取的2008届毕业生(持2008年高考报名号参加2009年高考报名);
  13.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2009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体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3。
  (五)18至24周岁的男性考生须通过《上海市公民兵役证》的查验,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其他报考要求
  1.除下款所列情况外,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参加2009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含报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考生,非通用语种考生,保送生,体育单招生,符合条件欲参加6月份高考的“三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等,另,不在上海进行招生录取的新疆西藏班考生也须完成报名)。
  2.2009年应届“三校”毕业生,如只参加2009年5月份“三校生高考”者,需参加“三校生高考”报名(相关文件另行公布);如还要报考2009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由所在“三校”开具学历证明,到报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相关文件另行公布)。应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高考中选择参加一次,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组织报名时需提醒应届“三校”毕业生特别予以注意:若学生选择参加6月份高考,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二、下列人员不属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2008年参加高考,因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被取消2008年高考各科成绩者;
  (四)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09年,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
  四、其他工作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制订《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细则》(见附件1)、《2009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细则》(另发)和《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招生实施细则》(另发),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考生数据库。各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认真做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报名资格。市教委将组织对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等进行专项抽查。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细则(略)
附件2:2009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略)
附件32009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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