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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域范围重点就公路沿线标示牌内容进行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巴政办字[2008]2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市政府责成市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对市域范围内重点就公路沿线的各类标示牌(包括宣传牌和广告牌等)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从排查结果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标示牌内容不够规范,仍存在沿用“巴盟”、“临河市”,以及撤乡并镇前的旧地名的现象。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了我市的对外形象宣传等工作。为切实规范全市境内特别是公路沿线的标示牌内容,积极塑造对外宣传的良好地区形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此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要立即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排查小组,对所辖区域和部门所属的标示牌内容,进行一次彻底的拉网式排查,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
  二、各地各部门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标示牌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更正。并要于10月底前,将排查更正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要形成工作长效机制,对境内各类标示牌内容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委、政府督查部门,要适时对各地各部门的排查和更正工作进行督查。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称谓”的相关宣传工作。重点可从标示牌制作的各类广告公司着手,强化相关培训,切实规范标示牌内容。
  四、标示牌设置准入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标示牌内容的把关工作,确保从源头上杜绝内容不规范的标示牌进入宣传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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