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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土地供应规模,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在坚持“净地”出让的基础上,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允许采用“毛挂净交”的方式出让。
  二、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快城市中小学、医院、市场、商业服务、金融网点、公交站点、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三、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市区购买144?O以下自住房,夫妻双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或夫妻一方足额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受价格和二次购房贷款限制。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10%(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原30%降至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由原40%降至30%),夫妻双方都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16万元,夫妻一方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12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六、增加购房补贴支持,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前,对城乡居民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属于首次购买的,受益政府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90%的一次性补贴;非首次购买的,受益政府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在旧城改造中推进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后在市区异地购买商品房的,享受被拆迁房屋等额面积的契税补贴优惠;购买住房两年以上再转让的,缓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七、鼓励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前,凡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一间以上商业用房的农村居民,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并与城市居民在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就医等方面同等享受待遇。
  八、启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配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市区低保家庭的住房问题。
  九、优化开发环境,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购买各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入户配套,应按章合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十、缓征开发项目部分费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建筑,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可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前征收。
  十一、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必要调整。
  十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管理和商品房合同管理,规范商品房价格。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及时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实行部门联动,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帮助和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履行土地出让约定和其他相关约定,加快房地产项目的运转。
  十四、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举办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房地产开发项目推介会、诚信企业展示会等,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加强房地产信息引导,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完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五、本意见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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