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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 2008-1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青劳社[2008]122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稳定就业局势
  (一)严格执行企业用工监测报告制度。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企业用工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就发[2008]9号)要求,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企业,以及经营者逃逸或恶意撤资和其他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用工监测,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状况。建立企业用工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突出强化企业裁员的前置监控,各区市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的联动作用,组建专门的企业劳动用工监测队伍,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对辖区内企业逐一排查,列出重点监测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用工监测,按要求及时上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工的状况。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有关情况,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各区市、各行业(企业集团)要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就发[2008]7号)要求,制定本区市、本行业的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作为失业预警的重点监测对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的现象时,立即启动并实施失业预案,并严格落实失业调控的各项措施。
  (三)妥善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对因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失业人员,各区市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提供创业项目服务,按规定及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和经营场所摊位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各区、市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及相关措施,对符合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对生产经营困难、失业压力比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专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配置活动,协助企业加强转岗培训,帮助企业职工尽快实现岗位转换。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围绕城市建设和管理,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培训后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要组织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为破产企业大病患者开辟医疗费报销“绿色通道”。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和经市国企办批复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但尚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欠费困难企业,其大病患者可先行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大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手术治疗及抢救、器官移植及抗排异治疗、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其它医疗费较高的严重疾病。
  (八)进一步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及经办服务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将困难企业职工欠费补缴后医疗费补报期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全面提速其他各项经办服务工作。
  三、全力稳定劳动关系
  (九)引导用人单位实行灵活的工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实行轮岗或待岗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可协商降低劳动报酬,其中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应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月、周、日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用人单位确需降低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十)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精神,加强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的规范指导,严格用人单位报告制度,认真查阅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用人单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并有裁减人员意向的,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提前介入,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三个月累计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将裁减人员情况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对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未履行报告程序擅自进行裁减人员的,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并将上述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的依据。定期将用人单位违法裁员信息如实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指导用人单位实行符合实际需要的工时制度。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十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快速反应机制。各区市要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十三)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各区市要做好辖区内企业缺工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缺工特别是农民工缺工的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发布、登门服务等方式,向关闭、破产企业的农民工及时传递信息,搞好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将已在本区市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十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关闭企业、停产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解决拖欠工资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五、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及时全面准确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工作带来的影响,明确以保企业为重点,积极研究应对措施。要建立面向企业的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制度,摸清企业当前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落实有针对性的扶持和服务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切实把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敏锐地发现和把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见事早、行动快。要注意舆论引导,加大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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