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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 2008-11-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8]203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的办理程序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受理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受理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见附件)报市局财行处备案(二份),由市局再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所欠契税办理结果,填写在《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检查部门反馈意见栏内,并将其中一份返给受理的征收机关,另一份报送市局财行处备案。征收机关接到此表后,填写《契税确认单》(见附件)作为契税凭证传递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征收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为同一分局的,由征收机关“一体化窗口”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二份),并转本局的检查部门将追缴所欠契税办理结果,填写在《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检查部门反馈意见栏内。此表一份返给“一体化窗口”,依此表填写《契税确认单》作为契税凭证传递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另一份报送市局财行处备案。
  二、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需向市局备案的方式及时间
  请受理的征收机关按上述要求,于每周四将《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报市局财行处备案。如征收机关调查说明栏中内容较多,可另附页说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以予处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售“楼花”和纳税人以房屋、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土地权属不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税务检查时,要认真查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依法征收契税。
  三、对于存量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征收机关要严格审核转让方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了契税,查验相关缴税凭证或证明材料。对转让方在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未足额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应要求转让方补缴契税并以予处罚。对转让方在获得该宗房地产时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转让后该宗房地产不再属于减免契税范围的,转让方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市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报市局有关部门后,可先行办理承受方契税缴纳业务。同时要将相关欠税信息及时转交相关地税机关。
  四、对将房地产权属用于抵押,如果双方签定的是抵押合同,其房地产权属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如果转给第三方签定的是转让合同,则要对第三方征收契税。
  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
  五、对于司法裁定或判决中的房地产价格,如果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征收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出具交易房地产的评估报告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
  六、对纳税人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的,即证明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已缴税款不予退还。除此之外,纳税人符合有关退税条件申请退税的,征收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还契税手续。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XXX市存量房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
  编号: 单位:元、平方米
转让方
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姓名)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原房产价格
 
房地产所在地
 
应交纳契税
 
已减免契税
 
应补缴契税
 
承受方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姓名): 合同签订时间:
征收机关调查说明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市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部门反馈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编号规则为:区号+局号+年度号+六位流水号。例:沈阳市沈河地税局2008年上报的第8个件,和平地税局局编号为01,则其编号为:21010108000008。
    1.一份交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根据市局主管部门意见受理纳税人缴纳契税。并存档。
    2.一份由市局主管部门登记后转检查部门.
附件2:《XXX市存量房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
    编号: 单位:元、平方米

转让方
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姓名)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原房产价格
 
房地产所在地
 
应交纳契税
 
已减免契税
 
应补缴契税
 
承受方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姓名): 合同签订时间:
征收机关调查说明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市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部门反馈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编号规则为:区号+局号+年度号+六位流水号。例:沈阳市沈河地税局2008年上报的第8个件,和平地税局局编号为01,则其编号为:21010108000008。
    1.一份交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根据市局主管部门意见受理纳税人缴纳契税。并存档。
    2.一份由市局主管部门登记后转检查部门.
附件3:契税确认单
    编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房地产坐落位置
 
面 积
 
纳税人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税务登记号
 
权属转移
合同名称
及所属时间
 
 
 
 
主管税务
机关意见
《存量房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编号:
 
 
征收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征收机关存档一份,房产交易部门一份;
    2.编号规则为:区号(二位)+年度号(二位)+流水号(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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