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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集资购建住房时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 2008-11-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青住金字[2008]80号
各管理处: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职工购买自主住房,提高职工购房能力,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缴存单位通过集资购建等方式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缴存单位通过集资购建等方式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由缴存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由归集处通知相关管理处具体办理。
  二、缴存单位申请时需提供有关集资购建住房批复文件及职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等证明材料,以确定职工购房情况的真实性。
  三、确认职工购房情况属实后,可由原需提供的相关购房付款证明(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改为需提供相关购房付款证明(全额购房款发票或全额购房款收据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 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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