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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 2008-11-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安监[2008]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元旦、春节临近,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定,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仓库(包括配送点仓库)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批发经营规模要求,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超人员作业,严禁违规将A级产品存放在C级仓库,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非法产品,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是否将合格产品与有关部门收缴的非法产品或伪劣产品混放在同一烟花爆竹仓库内。目前库房已存放的非法产品或伪劣产品要立即组织销毁。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量存放,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存在违规经营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强零售经营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安监〔2006〕218号)规定,合理规划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工作,既要避免形成市场真空,同时要防止由于布点密集而导致烟花爆竹集散市场的形成,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防止出现集中、连片、异地设摊和走街串巷经营烟花爆竹现象。严格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登记管理工作,认真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产品流向管理,形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消费者”的合法流向途径,使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之间形成产品合法供应链、杜绝二级批发的出现,在源头上阻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要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单位认真执行好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管理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烟花爆竹专用监封条的管理,以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从管理制度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购进的产品严格把关、检查验收,不得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数量,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审批工作,每户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要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险费制度。各地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数量和审批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数量报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督处备案。
  联 系 人:侯继权
  联系电话:67517186 67516846(传真)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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