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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鄂建文[2008]26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园林局:
  为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载人索道、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使用,不得作为工程招投标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由省建设厅认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社会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政工程审查机构审查。市政工程审查机构按省建设厅认定的审查资格、类别承接相应的审查业务。超出本地审查机构资格、类别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选择省内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类别的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需选择省外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类别的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报省建设厅审核同意。
  五、建设单位在委托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计划批文(政府投资工程,还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规划部门签发的项目规划审批意见;
  3.经审查备案的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
  4.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5.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
  6.全套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计算书;
  7.经省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
  8.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六、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的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内容);
  2.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图是否按照规定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七、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以下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企业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对施工图的修改时间),并在审查合同中予以明确。
  1.工程勘察文件:大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大型市政工程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
  八、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市政工程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市政工程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市政工程施工图交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章,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必须签名和加盖审查资格章。审查合格书是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或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或变更后的施工图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十、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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