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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发展,保证幼儿园(含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有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一)学前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市学前教育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城市,依托社区,逐步建立以省级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二)学前教育发展具体目标。到2012年,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87%以上。学前1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
  2.全市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园和二类园分别达到幼儿园总数的5%、10%和15%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设有1所公办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设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所有村办幼儿园均达到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3.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水平。其中,城市幼儿园专任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98%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0%以上;农村专任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明确学前教育管理职责分工
  学前教育继续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政府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调整及各类幼儿园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二)教育部门管理职责。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园长、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园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重点抓好示范、骨干幼儿园建设等。
  (三)其他部门管理职责。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人事(编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卫生、民政、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管理
  (一)继续重视和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制须按照国家规定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保证改制后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出售和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
  (二)严格办园资格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并按规定定期复审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办园资质。
  (三)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布局调整。要本着“就近入园、扩大规模、有利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镇村规划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乡镇驻地村的村办幼儿园原则上并入乡镇中心幼儿园,扩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规模。规模较大的村要单独举办幼儿园,规模较小的村可就近联合办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禁止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开设各种收费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四、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部门要指导幼儿园认真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严格按计划要求开齐开足课程,不得开设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的课程,纠正“小学化”倾向,防止“应试教育”因素在幼儿园渗透。要建立反映素质教育内涵的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对幼儿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指导。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一类及以上幼儿园都要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教育实验,有条件的要开展针对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活动。依托社区,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面向0-6周岁儿童家长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促进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三)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省、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四)加强安全、卫生等应急防范教育。幼儿园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接受能力,通过游戏、活动等,让幼儿了解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和卫生等知识,掌握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避险和自救办法,培养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在职教师培训,使全市幼儿教师素质有显著提高。
  (二)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坚决不予聘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部门按规定认定,报市教育部门备案。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
  (三)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多渠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一)坚持多元化投资机制。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级以上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二)保障弱势群体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有关费用的照顾。
  (三)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幼儿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挪用、截留。
  七、强化学前教育督导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按照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宣传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使广大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学前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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