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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8]325号
厅各处、室、局,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规定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我厅的政府信息及时、规范地公开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制。厅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表》(见附件)的分工,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供发布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明确人员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按照本处室职责和规定程序提供政府信息发布内容及电子文档、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事项等。
  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与厅发文件同步审核制度。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当正确选择厅办公自动化发文审批系统的“公开范围”,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除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请示件、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件、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征求意见稿的会办件、系统内部有关请示事项的答复件以及事务性往来函件等之外,其他正式行文的规范性文件、面向全系统的工作部署文件、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文件等,原则上都应选择“内外网公开”。厅办公室在核稿时一并对公开范围进行审核,并报厅领导审定。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当明确专人及时发布确定在厅门户网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文件。
  三、规范厅办公自动化发文审批系统以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发布制度。对机构设置、规划计划、资源状况、执法监察、审批依据、收费标准、基准地价等厅办公自动化发文审批系统以外产生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国家和部、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由各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在信息产生、更新或者收到有关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发布,通过内网填写《门户网政务信息综合栏目公开审核表》,并提供信息资料和相关电子文档,经厅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发布。
  四、规范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办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受理。电子政务中心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通过内网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登记表》,报经厅办公室批转有关处室办理。有关处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厅有关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五、建立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厅机关处室工作目标考核。考核依据《厅机关处室工作目标考核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表》,由厅法规处会同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监察室,采取日常监督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提出考核意见。对按规定应当分别由处室负责提供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提供不及时的,依申请公开办理不落实的,违反保密审查规定造成泄密的,将被相应扣分。对处室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不落实引发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并被确认违法的,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处室责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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