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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 2008-12-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综合考虑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回落、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及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国家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由每吨7495元调整为6335元,每吨下调116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由每吨6993元调整为5725元,每吨下调1268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每吨分别为5980元和53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580元和497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差价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取消柴油清净剂加价。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6号)同时废止。成品油销售企业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暂不作调整。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在12月19日12时前将调价方案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局价格一处。(联系电话:0311-85206702,传真:0311-85206703,邮箱地址:sjjgyc@hebwj.gov.cn)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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