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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鄂价费[2003]22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小学和初中,下同)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一费制”地区杂费收费标准 
  29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县镇(县城关镇所在地学校,下同)或市区(含办事处)行政区划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继续试行“一费制”。“一费制”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其中包括杂费、教材费(黑白版)和抄本费。对部分确需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搭伙费。 
  二、非“一费制”地区杂费收费标准 
  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学校,下同)最高70元、县镇最高65元、农村平原丘陵地区最高50元、山区最高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大中城市最高120元、县镇最高115元、农村平原丘陵地区最高100元、山区最高80元。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市、州级,下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内分县制定具体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 、非“一费制”地区代收费规定 
  代收费只限于中小学课本费(含作业本),课本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规定的用书目录和规定的用书价格执行。 
  四、其他收费标准 
  1、借读生借读费。其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期小学200—400元、初中300—600元。具体标准由市州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按国家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按流入地政府统一安排上学,应与本地学生一样对待,不收取借读费。 
  2、住宿费和搭伙费。其中:对实行购买饭菜票就餐的学校,取消搭伙费;对学生自带粮、菜委托学校加工的农村中小学校可收取搭伙费,以弥补人工、炊具、燃料等支出。住宿费和搭伙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3、计算机上机费。农村小学一律不得收取计算机上机费,经县级教育部门核定,电脑设备达到50台、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有计算机教学课程和计划、有专职的计算机课程教师的农村初中和县镇以上的中小学,可收取电脑上机费。电脑上机费收费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15元;县镇以上小学25元,初中40元。收取上机费的学校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各级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另收取电脑设备购置费用。 
  4、中考费。仅限于向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生70元。其中:文化课考试(语文、数学、外语、政史、理化)50元,体育考试3项8元,实验技能考试3科(物理、化学、生物)12元。 
  五、各地各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各地都要制定资助贫困生的办法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各市、州要在8月25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将有关收费标准核定到县,各县(市、区)要在开学前将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在每所学校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学时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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