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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2 生效日期: 2008-11-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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