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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需要,根据《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水平及基金结余情况,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医疗待遇水平。
一、筹资标准
成年人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60元提高到200元,增加40元,其中个人缴费增加20元达到80元,市财政负担20元达到68元;未成年人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增加20元,其中个人缴费增加10元达到30元,市财政负担10元达到41元。中央及省财政补助不变。
二、补偿标准
(一)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100元,市级(二级)医院为30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400元”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零起付,市级(二级)医院为25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350元”。
(二)补偿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补偿比例由原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60%,市级(二级)医院为50%,省级(三级)医院为40%”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70%,市级(二级)医院为60%,省级(三级)医院为50%”。
(三)年度最高补偿限额
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4万元(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等补偿费用)。
(四)住院分娩(顺产)每人定额补助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600元。
(五)参保居民在各镇卫生院、农场医院和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处方额不得超过60元),年度累计补偿限额为60元。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20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