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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南省三亚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提高待遇水平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2 生效日期: 2008-11-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南省三亚市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为满足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需要,根据《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水平及基金结余情况,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医疗待遇水平。
  一、筹资标准
  成年人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60元提高到200元,增加40元,其中个人缴费增加20元达到80元,市财政负担20元达到68元;未成年人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增加20元,其中个人缴费增加10元达到30元,市财政负担10元达到41元。中央及省财政补助不变。
  二、补偿标准 
  (一)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100元,市级(二级)医院为30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400元”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零起付,市级(二级)医院为25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350元”。
  (二)补偿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补偿比例由原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60%,市级(二级)医院为50%,省级(三级)医院为40%”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70%,市级(二级)医院为60%,省级(三级)医院为50%”。
  (三)年度最高补偿限额
  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4万元(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等补偿费用)。
  (四)住院分娩(顺产)每人定额补助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600元。
  (五)参保居民在各镇卫生院、农场医院和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处方额不得超过60元),年度累计补偿限额为60元。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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