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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2 生效日期: 2008-11-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巴政办字[2008]2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11月10日王素毅书记组织召开的《研究加大对工业企业扶持力度保障工业经济稳定运行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精神,全力保证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请各旗县区、农垦局根据本地区实际,紧急遴选上报第一批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扶持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要求,属当地重点骨干企业,受宏观经济紧缩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处于停限产或即将停限产状态,企业效益明显处于盈亏平衡点之下出现亏损或即将亏损,但发展前景看好、有增长潜力。
  二、企业愿意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承诺立即启动生产,并且能够稳定持续生产,愿意承担维护稳定、促进就业等相应社会责任。
  三、具体扶持政策如下(扶持政策会议纪要随后下达)。
  (一)市政府积极协调驻市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资金的扶持。
  (二)以市域范围内原料供应为依托的产业,市政府协调平衡好原料供应与生产环节上下游之间的供需衔接。
  (三)争取铁路部门支持,确保企业产品外运,同时重点研究解决涉及煤电油运等其它方面问题(如用电多边交易)。
  (四)帮助企业努力争取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五)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将企业入库税金地方留用财力的80%用于支持企业启动恢复生产。
  (六)列入重点扶持企业的自备水源暂缓关闭。
  四、重点扶持企业必须经所在旗县区政府、农垦局同意,企业做出稳定生产承诺并签字盖章,经市国、地两税和财政等部门财务核算确实处于亏损或即将亏损状态,经营困难的,最后由工业经济运行协调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效。
  五、本政策到2009年6月30日前有效,届时视形势发展,再行调整。
  六、请各旗县区、农垦局认真组织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情况,遴选上报企业名单务必于11月13日上午12:00前,上报市经委。
  联 系 人:秦宇楼
  联系电话:8233342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扶持优惠政策企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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