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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 2008-11-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省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江苏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审核符合以下五类情况的给予优先资助:
  1.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重病户子女;
  2.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3.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支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各辖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07〕49号)要求,尽快成立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负责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等业务工作。省财政厅对成立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市、辖市(区)财政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日常业务经费。开行江苏省分行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运行经费给予补贴。
  (二)贷款总额。全市及在常高校的年度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商开行江苏省分行,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
  (三)资格审核。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分别负责新生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辖市(区)和高校要严格把关,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有关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金结算。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信息、提款与还款数据,市、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设立资金结算账户。贷款发放统一采取开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各辖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向学生所在高校转账方式。还本付息时,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凭各辖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表单从学生借款账户中扣收。
  (五)贷款回收。各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行业务管理平台测算应回收的贷款本息资金明细,催收到期贷款,管理信贷档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负责指导并督促各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借款学生及其家庭的贷后联系制度。
  (六)风险管理。建立由开行江苏省分行专户管理的风险补偿资金。因管理绩效较高、违约率较低、实际损失低于风险补偿金,而获得的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市、辖市(区)风险补偿基金。如实际损失高于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除开行江苏省分行承担一半外,金坛、溧阳、武进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另外一半,市对天宁、钟楼、新北、戚墅堰区应承担的部分补助50%。
  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常州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常州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共同承担,省承担部分由高校按贷款发放额的1%承担,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三)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五、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会同开行江苏省分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具体实施。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此前印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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