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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8-11-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建发[2008]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建筑节能管理活动的法规,具有重大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因此,必须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意义
  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增长较快,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对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紧张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庆地处夏热冬冷地区,气候特点是夏季高温闷热,冬季潮湿阴冷,居住舒适度差,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老百姓对居住舒适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筑能耗急剧攀升。根据我市统计数据测算,2007年我市建筑能耗占全市终端能耗的比例为25%左右。随着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比例还将不断提高。如果不重视建筑节能,放任高速地大规模建设高能耗建筑,将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因此,开展建筑节能不仅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全市建设系统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贯工作,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顺利施行。
  二、认真组织学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从新建建筑节能的管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对建筑节能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学习贯彻《条例》要注意把握这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条例》设立了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制度,实施了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明确了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和使用保修阶段的管理要求,严格界定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把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条例》强化了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三是要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采用可再生能源,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四是把握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的制度。《条例》设立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强化了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明确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五是要把握激励措施。《条例》从资金支持、金融扶持、税收优惠三方面原则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经济激励。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要结合我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认真学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准确地把握其内容,认真贯彻实施。
  三、大力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活动
  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系统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形成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专门安排时间,认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准确领会和把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执法水平;同时采取召开动员会,举办讲座和专题培训,张贴标语、标牌,办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组织相关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开展内容丰富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大家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切实增强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大建筑节能管理力度,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二要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三要建立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和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四要做好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要健全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证、淘汰机制,并加强动态管理,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制努力工作。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利时机,认真分析和总结本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经验和不足,进一步落实市建委对推进建筑节能提出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全面推进本地的建筑节能工作,为实现建设宜居重庆的目标作出贡献。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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